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模板(招投标版本)
2023-05-24 15:50: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需方(甲方):吉林化工学院

供方(乙方):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3“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质保期内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即甲方

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人即乙方

1.6“验收报告”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文件需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1.7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并经供需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但货物有明示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按照货物明示质保期执行。质保期内出现退换货的,自退换货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供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期间

1.8“履约保证金”指供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需方提供的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的金钱保证,待供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后按合同约定方式退还。

2.技术及商务履约验收标准

2.1技术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上述标准包括环保标准,且应当为最新版本,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颁布的版本)、符合厂家的出厂标准、达到招投标文件所述特殊要求符合供需双方约定的标准上述技术指标内容不一致的,以有利于需方的最高标准确定

2.2商务履约验收标准: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需方交付符合技术履约验收标准的货物及服务,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

2.3质量保证: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

3.交货

3.1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合同金额包含货物到达需方并能正常使用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保修费以及税费等。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金额不变,需方无须另向供方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付款

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需方有权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规格要求,因验收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验收组织方式为第6.1.1种:

6.1.1自行组织验收。

6.1.2委托其他机构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时间为供方提出验收申请的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为第 种:

6.2.1一次性验收。需方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若货物是分批供货的,需方可分批验收或者待全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一并验收。

6.2.2分节点验收。本合同项下货物设置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节点验收。(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验收环节)安装调试检验节点验收设置试运行期 日。

6.3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需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

6.4验收结果

6.4.1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供需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4.2验收不通过的,即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需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供方承担维修、重做、更换或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由供方采取补救措施后再次申请需方进行验收,直至验收通过或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如存在试运行期验收不通过情况,再次验收时试运行期重新计算。由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6.4.3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人员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6.5货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的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退换货的,从退换货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6.6货物风险自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时起转移给需方。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权利主张,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责任。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合同各方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所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所有,但需方永久免费享有供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软件、文件资料所含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运输及保险

8.1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均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质保期

10.1质保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但货物有明示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按照货物明示质保期执行。

10.2质保期内货物出现瑕疵或缺陷,供方免费为需方进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等服务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退还货物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10.3质保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若供方未按时回应、无理由拒绝,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和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供方承担。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0.4质保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10.5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1.违约责任

11.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1.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违约金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保期也应相应重新计算

11.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1.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1.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1.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1.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

11.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2.不可抗力

12.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争端的解决

13.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13.2争端解决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13.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1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4.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4.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书面同意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也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损害方利益的除外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吉林化工学院 项目

签订地点:吉林化工学院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 ]-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数量单位

单价

(元)

小计

(元)

货物生产厂家企业规模(中型、小型、微型)

1



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本页足够载明的在此处载明)






2









3









合计(元)


备注:本合同中所供货物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合同总额 %。

2.合同价格:(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比 % 元),大型企业占比 %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合格等全部工作。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

3.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运保费等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

4.1乙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甲方单位名称],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比例

4.2.1财政付款:财政拨款比例 %,金额 元整,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2.2自行付款:自行付款比例 %,金额 元整,本合同总价款中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承诺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

5.履约保证金

5.1提交说明

5.1.1时间: 日(于本合同签订前提交)。

5.1.2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从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

5.1.3方式:

5.2退还说明

5.2.1时间、方式和条件:本合同所约定的质保期满内,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相关条款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中的部分或全部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在质保期满后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的100%无息退还乙方。

5.2.2乙方违反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如有不足的,乙方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6.质保期: ,招投标文件对质保期有特殊规定的货物,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质保期执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但货物有明示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按照货物明示质保期执行。质保期内发生退、换货的,退、换货物的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7.违约责任

7.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交一天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格的 %计收。如果在 日内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

7.2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且乙方应在甲方限期内办理退、换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因此逾期交付的承担以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在甲方给予限期内仍不能办理完毕退、换货且质量标准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6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9.7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情形适用,但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损害甲方利益的除外);

9.8合同其它附件及补充协议。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同性质的文件以日期在后的为准,但质量及技术标准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若甲乙双方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一份、甲方五份。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甲方:吉林化工学院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邮政编码:

乙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税号:

企业规模(必填):



合同附件:

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服务项目

产品技术指标/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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